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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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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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9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0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李增俊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人民之聲請應為法規範審查或該當裁判憲法審查,應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之內容客觀判斷當事人之真意以定之。
      
    •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22號及109年度裁字第529號裁定等(下併稱系爭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內容,均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等認事用法有所不當,牴觸憲法,而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定等適用何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應認其聲請目的,係聲請憲法法庭針對確定終局裁定等為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指明。
      
    • 三、經查,系爭裁定等中之109年及110年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111年裁定111年10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遲於112年6月31日始提出聲請,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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