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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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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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5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謝諒獲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認司法院及其各級法院、法務部及其各級檢察署、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等不利聲請人之裁判、決議、決定、核示、函示、函令,以及所適用之律師法、相關法令等,均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法規範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等。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遭律師懲戒除名,請求確認聲請人依憲法第86條第2款所取得之律師執業資格存在,並廢棄或撤銷「司法院及其各級法院」、「四文聯無產無責獨裁律懲會」、「法務部及其各級檢察署」及「臺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全部不利於聲請人,或者16年以上故意不決定之裁判、決議、決定、核示、函示、函令,以及所適用之律師法、相關法令,並為統一見解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之裁判,以保障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第11條及第14條保障之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第15條及第152條保障之生存、工作及財產權、第16條及第80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第17條、第129條及第130條保障之選舉及被選舉權,第22條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並符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84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除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始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泛稱前開所有對其不利之裁判及法規範均有違憲疑義,均須廢棄或撤銷,並未具體指明何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具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亦未指明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令之見解有所歧異,以及何以須補充或變更前揭司法院解釋,聲請均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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