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5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之理由,違反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之立法精神,又違背一罪一罰之立法原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關於法律之解釋及適用,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