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4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遺產與贈與稅法;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曾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更三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併予審酌系爭判決。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就原因案件事實之主張,與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何一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