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07年4月24日收文,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係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同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及102年度台非字第24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
(三)查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持確定終局裁定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