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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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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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9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9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8日
  • 聲請人
  • 李小強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關於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6號刑事裁定對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刑事判例、同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及102年度台非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聲請解釋憲法部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經查:
      
    • (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07年4月24日收文,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係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同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及102年度台非字第24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
      
    • (三)查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另持確定終局裁定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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