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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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3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0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1日
  • 聲請人
  • 黃柏凱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及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112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無法準用刑事訴訟法再審機制,系爭裁定於確定時無任何救濟管道,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有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聲請人係於112年6月14日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得聲請法規範審查之法定期間;另依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人本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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