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6條第13項立法意旨、民法第1148條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3條欠稅追溯期最長可達15年之法定期限,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並泛稱系爭裁定與系爭判決均屬違法及違憲,未具體指摘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何不法侵害。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