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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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8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4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刑法第339條規定不應適用於健保費用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該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並牴觸憲法第80條,屬違憲裁判,侵害其訴訟權、人身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平等權。(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抗告及再抗告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與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不符,有修法之必要,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立法政策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又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所載內容,僅泛稱系爭規定違背憲法,並未具體敘明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是本件聲請均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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