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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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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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8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24日
  • 聲請人
  • 江昕儀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於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之解釋與適用,未賦予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在審判程序上之互動空間,忽略被害人對量刑之合理期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罪刑相當原則,應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併予審酌系爭判決。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量刑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刑法第57條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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