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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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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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7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1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23條等規定,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因上開法官法事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2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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