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查本件聲請就系爭決定部分,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提出,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聲請期間。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