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78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