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6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同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1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作為確定終局裁判。核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第34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