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裁判時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聲請解釋憲法。復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解釋憲法。末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補充理由,並就裁判時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及第389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追加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系爭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依法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確定終局判決因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十)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並無系爭判例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次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以及刑法第33條第1款、第332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