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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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10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9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余長訓
  • 案由
    •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部分
      
    •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認有違憲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復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是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應以系爭判決二作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就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一之第三審法官重複而聲請系爭判例違憲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核,系爭判例係指二審法官前後重複之情形,系爭判決一並未實質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 二、附此敘明部分
      
    •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38號裁定不受理。
      
    • (二)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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