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最高法院86年及102年內部事務分配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與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復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查,系爭要點及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另系爭決議性質上並非法律或命令,是系爭要點、系爭決議及系爭解釋皆非聲請人得據以向本庭聲請裁判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9條、第63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及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