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6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1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第310條第1款、第379條第10款及第14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軍事審判法第197條第1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憲法,併聲請暫時處分。嗣聲請人提出釋憲補充理由書,認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8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憲之虞,追加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復提出釋憲聲請書,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聲請憲法解釋。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及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系爭判例及系爭決議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暫時處分聲請部分:本件就上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此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第32條第1項規定,爰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刑法第33條第1款、第332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