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持之見解有違憲疑義,另認確定終局判決未斟酌上訴意旨及證據,亦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1078號解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8號裁定不受理。
(二)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