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業經本庭112年審裁字第1113號裁定不受理。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三)另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就地方自治條例函告無效牴觸權力分立、貪汙治罪條例構成要件違反罪疑唯輕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法院判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審理程序認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