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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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7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2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沈岐武等7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總統行使赦免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事項,係嚴重忽略總統行使赦免權涉及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權利,並對司法審查範圍之見解有重大違誤,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赦免法(下稱系爭規定)關於赦免之發動、赦免事由及赦免之正當程序等面向,立法規範均嚴重不足,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15條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法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按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可知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赦免之基本權;至「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雖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所明定,惟尚無從因此而謂赦免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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