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聲請暫時處分。
(二)核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三)又,本件就上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此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91號刑事判決聲請解釋之部分,因上開判決皆非確定終局判決,且確定終局判決因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法官重複而有實質援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等規定之情事,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上開判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併予敘明。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