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及第39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3276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刑法第33條第1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