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1日
  • 聲請人
  • 陳憶隆等19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7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赦免法因規範密度不足,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命權、第16條訴訟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就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按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上並無賦予人民請求赦免之權利(憲法第40條參照),又「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固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所明定,惟其尚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裁定不受理。
      
    • 五、末按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憲法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蕭仁俊及邱合成於111年8月31日撤回本件聲請、聲請人游屹辰於112年5月18日撤回本件聲請,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已發生撤回之效力,雖蕭仁俊及邱合成於同年9月30日請求廢棄前次撤回並回復其待審資格,對已發生撤回之效力仍不生影響,爰三人均不列為聲請人,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