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赦免法因規範密度不足,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命權、第16條訴訟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上並無賦予人民請求赦免之權利(憲法第40條參照),又「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固為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所明定,惟其尚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