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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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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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7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1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徐錦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53條保障女性勞動權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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