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53條保障女性勞動權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