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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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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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李萬成
  • 案由
    •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及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經查,聲請人並未受有任何裁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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