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判決,於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1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下合稱系爭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要件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亦未對適用系爭規定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