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45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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