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歷審法院裁判之見解,致司法事務官無視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又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其見解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30號民事裁定不同,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