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8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1號、第27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原因案件事實之認定,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已違反投標招標當事人對等原則、行政明確性原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另系爭規定亦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認已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就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