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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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4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1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以「本案經起訴繫屬於原審後,先經原審審查庭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60號案件受理行準備程序,目的僅為確認抗告人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以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嗣因抗告人否認犯行並為答辯,本案遂經原審於108年1月28日審查終結,移由原審審理庭以108年度易字第134號案件繼續審理」為由,否准聲請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之請求權,規避承審法官違法執行職務之偏頗事實,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憲法解釋,詎司法院違憲組成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以111年憲裁字第13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權利,司法院應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解釋憲法及法令,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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