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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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45號
  • 原分案號
  • 會台字第1335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10日
  • 聲請人
  • 賴蕙苓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6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58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58條之3(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58條之4(下稱系爭規定四)、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點規定(下稱系爭注意事項)、司法院91年2月7日各級法院首長業務座談會決議及各地方法院刑事分案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有關交付審判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被告基本權之疑義,聲請解釋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認交付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三究有如何違反憲法之處,何況系爭規定一及三業經立法院完成修法,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聲請人主張之憲法疑義已不存在,至系爭規定二、四、系爭要點及系爭注意事項則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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