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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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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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7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4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林光勇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第3116號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2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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