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憲訴法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