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該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09年2月10日收文,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二)依聲請意旨所陳,核係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尚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解釋憲法。
三、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持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對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