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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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6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張泰銘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判,違反憲法第1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並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國防國安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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