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判,違反憲法第1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應受違憲宣告,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並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國防國安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