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6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論證用法,明顯違背憲法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上述聲請意旨,核屬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