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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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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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6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8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陳永順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撤銷聲請人假釋之處分未及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法院駁回聲請人就檢察官執行無期徒刑殘刑執行指揮書之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3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又駁回再抗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112年4月1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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