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憲法法庭於111年1月3日收受關於法官迴避相關規定部分之釋憲聲請書,依上開憲訴法規定,此部分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二)確定終局判決並無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適用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不受理。
五、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