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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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4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5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8日
  • 聲請人
  • 廖淑裕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1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56條第1項、第258條、第258條之1、司法院院字第1306號解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1年09月19日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堪認該裁定已於同年09月19日前已送達聲請人。而憲法法庭係於112年06月27日始收受聲請人本件聲請書,依法扣除在途期間,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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