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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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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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2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2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4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2年4月22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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