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42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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