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4條、第5條第3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4條第1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