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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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4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9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7日
  • 聲請人
  • 陳坤榮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爭議案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土地爭議案提起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裁判一)及11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二),規避建築法第11條、第28條及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自創與事實不符之資料,並錯誤引用民法第765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等,其見解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自由與權利之概括保障及第24條之保障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裁判一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聲請人據系爭裁判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其遲至112年7月11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次查,聲請人據系爭裁判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其並未表明據系爭裁判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為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無非爭執法官就原因案件相關事實之認定與其適用法律之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判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之聲請,亦與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核均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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