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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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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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3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7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7日
  • 聲請人
  • 謝建宏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及其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及其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12年度台抗字第77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有關併科罰金之規定,侵害聲請人之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15條財產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12年7月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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