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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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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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6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8月08日
  • 聲請人
  • 陳宜和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0055號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並未指摘任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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