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因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而受有如何之侵害,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