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具律師資格,雖經主管機關依法命令停止職務,但仍得提起自訴,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第324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01號、第1790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而駁回其所提起之自訴,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第22條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