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信 為112聲他826字第1129043425號函,不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持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信 為112聲他826字第1129043425號函並非裁判,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