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40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1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28日
  • 聲請人
  • 甲等4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等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認己與庚親子關係存在,致聲請人等對庚之遺產喪失繼承權,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以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之,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均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四、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作成,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23日,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堪認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五、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既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聲請人係於該法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為聲請,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惟核其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